“法官,我现在正在向儋州法院执行专户汇款,300000元执行款子和执行费4400元将在5至10分钟后到账。”2020年4月9日下午4时,儋州法院执行局办公电话里传来被执行人主动推行的“喜讯”。昨日,儋州法院执行团队快速执结一起居间条约纠纷案件,案款304400元全部执行到位。
申请执行人林某荣与被执行人李某华居间条约纠纷案,林某荣于2018年7月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讯断和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讯断,确定被执行人李某华应向申请执行人林某荣支付300000元。在讯断划定的推行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多月的时间里,被执行人一直未推行支付款子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某荣于2020年3月26日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儋州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后,由执行辅助性事务管理团队网络查控组在第一时间通过全王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财付通及其他网络资金账户举行了查询和冻结,并将冻结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同时执行辅助性事务管理团队文书生成组根据执法法式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李某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诉产业令等执法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严厉敦促未推行或者未完全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界说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执行法院推行,否则将面临执法的制裁。被执行人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推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并没有主动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辅助性事务管理团队网络查控组通过全王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四查”,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举行了额度冻结,但仅冻结到被执行人账户10000多元存款,除此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业,遂根据流程将该案件移交到普通执行组执行。2020年4月9日下午,被执行人李某华主动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表现已收到执行通知书的等执法文书,因账户均被法院冻结,导致其小我私家生活受到很大影响,现在300000元执行款子和4400元执行费正在汇入执行通知书上载明的儋州法院执行专户,同时希望法院能尽快给她的银行账户解冻。
2020年4月9日下午5时20分,承措施官在确认被执行人汇入执行专户304400元后,电话见告申请执行人关于被执行人主动推行债务情况,申请执行人获悉后也表现作出相应让步,明确放弃迟延推行期间的利息6000余元,并同意在领取执行款子300000元后本案案结事了。法院在确认被执行人推行全部义务之后,便立刻对其账户排除了冻结,在将款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某荣之后,此案予以执结。(供稿:儋州法院执行局;撰稿: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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