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定的主体为司法判定人,“判定人”是指在诉讼运动中,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举行判定和判断并提供判定意见的人。判定人不属于司法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到场人,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专家证人”。
司法判定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到场人,必须具有解决相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手段、专门知识、执业履历和职业能力,并负有依法就提供的判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司法判定人应当具备《司法判定人挂号治理措施》划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挂号,取得《司法判定人执业证》,根据挂号的司法判定执业种别,从事司法判定业务。判定人居心作虚假判定或因失职造成严重结果,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 应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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